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宣传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人: 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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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委宣〔2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宣传阵地的管理,做好学校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维护学校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学校宣传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宣传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宣传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宣传管理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宣传工作主要内容: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

2、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学校党政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情况。

3、充分反映学校各项工作成效、工作经验和社会重要新闻,以及可资借鉴的其他经验。

4、报道学校重大活动、师生典型事迹等有利于培养学生、弘扬正气、推动工作的人和事。

(二)宣传管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校内各类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网络、电视等。

2、宣传阵地,包括校内各种文化设施、文化场所、文化活动、文化资料、橱窗、公告栏等。

3、新闻发布。

4、对外宣传。

5、突发、敏感事件报道。

第三章  宣传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宣传管理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系(院)协同实施。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学校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实施,指导学校新闻媒体、宣传阵地建设,依据学校的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宣传工作,做好与基层单位宣传工作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为单位、部门宣传管理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部门年度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宣传报道活动。

第四章  校内媒体管理

第九条 校内出版物管理

(一)所称校内出版物,是指在校、系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印刷品,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以报纸形式出版的连续出版物。校内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所设立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对校内出版物的出版、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党委宣传部是全校校内出版物的审核机关。未经批准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校内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三)创办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有明确并稳定的组织机构,并至少有2名指导老师;

3.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的印刷场所;

4.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四)校内出版物的主办单位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准印证》。并按照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校内出版物的出版

1.校内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固定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出版物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2.校内出版物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载其他报纸、期刊等内容的,应标明其转载的出处及作者。不得刊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得刊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3.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规范化汉字简体,出版物正文(报名、书法艺术作品除外)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4.校内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校或本系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5.校内出版物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出版物。

6.校内出版物因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委宣传部将随时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吊销准印证的处罚。

(四)校内出版物的管理

1.校内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对所办的报纸进行管理,在报纸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在报纸的资金、人员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2.主办单位对校内出版物应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每期出版之前需由主编签字后方能印制;所刊言论必须由主办单位党总支(支部)书记签字把关。每期出版后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缴送内部签字审批单并缴送样报。

3.校内出版物实行年审制度。主办单位应把每年的出版情况写成年度自检报告,连同所有报样等材料一并汇总至党委宣传部。不履行年检手续的出版物吊销内部报刊准印证,取消下一年的出版资格。

(五)校内出版物的变更

1.出版物的变更是指:变更名称、刊期、开版、中断出版等。变更时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2.出版物如连续三个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资格,由党委宣传部注销,如须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广播、电视、电影设施及音像制品管理规定

(一)广播、电视、电影设施是在学校内部装备并能进行播音、影像传播的设备及场所。广播由党委宣传部管理,电视和电影由宣传部指导和监督,分别由现代技术中心、院工会进行技术管理。

(二)学校广播台、电视台、电影播放主管部门应对所传播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传播、复制和贩卖反动、淫秽、凶杀类音像制品;未经允许学校内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复制、播放音像制品及各类广告等活动。不准向校外售票和张贴广告。

(三)在校内临时和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宣传等设施(供教学使用的除外)必须由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未经批准个人及各单位不得使用广播、电视等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音像制品的复制和播放等活动。

第十一条 网络宣传管理

(一)网络宣传是由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负责,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学校党政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部门共同参加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在以“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网页上进行各类新闻信息等发布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党政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部门共同承担“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的建设。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新闻、公告信息的审核及发布工作,以及校园网的监控、校园网主页的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和办公网上新闻信息宣传及整个网络的技术支持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网信息的发布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及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连入校园网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信息网络国际有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四)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一般为党总支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设立网络信息管理员对于网络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及时更新相关网页内容,并对在本部门网站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侵权和信息安全工作。

(五)学校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新闻(含图片),需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报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予以发布。

(六)申请在校园网上登载新闻、公告,应当提交电子文本和文字稿件各一份,并注明新闻来源、提供者和日期。

(七)学校各单位在办公网上发布文件、通知等信息,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报至党政办公室予以发布。

(八)在校园网主页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九)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BBS电子公告版的管理,加强正面宣传,必要时要建立网上评论员队伍,要及时纠正道听途说、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并将事件经过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宣传阵地管理

第十二条 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管理

(一)校内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宣传部统一分配使用。未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二)各单位对所分管的宣传橱窗等设施必须认真管理,发挥作用,并将负责人、主要宣传内容、宣传周期等项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对于宣传橱窗内容,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宣传橱窗内容要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必须及时更换。

(五)阅报橱窗内容要做到当日更换,保证师生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当日国际、国内要闻。

(六)严禁个人、单位、社团等在宣传橱窗、阅报橱窗外张贴广告、通知、海报等,一经出现,其张贴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除,确保宣传橱窗、阅报橱窗的整洁、美观。

(七)公告栏建设和管理由宣传部牵头,主要使用部门协助。

第十三条 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悬挂

(一)学校内宣传横幅标语的悬挂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后勤部门协同管理。

(二)需要悬挂条幅的单位部门须提前3天将横幅标标语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根据需要选择适当场所进行悬挂;以学生组织和社团名义举办活动须悬挂横幅标语的,横幅内容由校团委或学工处审核,并在适当场所进行悬挂。

(三)横幅标语内容应健康向上、简洁明了,形式美观、大方,长短适中,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针对单项会议或活动悬挂的横幅标语,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一日悬挂,结束后的第二日自行拆除;针对系列活动悬挂的横幅标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教学、科研、办公区一律不准悬挂商业性横幅标语。在校园内其他区域的商业性宣传也要适当、适度,要突出教育性,不得有过分的商业性宣传横幅、标语。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开展的各类人文类讲座,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组织单位将讲座内容、讲座人情况、参加人范围和人数等报请宣传部门审查、备案。必要时,需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的文化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大型文化活动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查批准,经营性质的文化活动必须经政府文化部门的许可,并接受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后勤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新闻发布会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做好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助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发布重要新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协调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大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新闻发言人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对于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发布会的申报与审批:

 1.学校主管领导可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

2.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可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学校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1.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2.根据发布新闻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应邀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3.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学校内突发性事件和其它重大信息须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4.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5.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作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四)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各部门、各系(院)等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如欲举行,一般应在一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第七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中国高职高专网的联络工作由高教研究所负责,江苏教育网的联络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宣传部按照学校党委确定的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我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系(院)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收集总结报道信息和内容,通报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新闻报道材料内容应作到真实、及时和准确,各单位由专人撰写稿件或提供素材,由各单位负责人把关,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批,方可对外发稿。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院)凡以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名义印刷发行的有关对外宣传品,需由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新闻媒体报道本单位和学校重要活动的新闻消息,所在单位应及时录制和收集,并将新闻报道的有关准确信息报党委宣传部。

第八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性事件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学校人员相关的下列各类突发性事件: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5.关系到学校声誉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五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准确、及时、得当,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工作大局,有利于校园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内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学校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条 校内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

(一)校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系(院)应及时上报校领导并通知党委宣传部。根据突发性事件处理的需要,学校及时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参与的紧急会议,协商、统一新闻发布口径,确定新闻通稿内容。

(二)新闻通稿需经党委会讨论同意或请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党委宣传部具体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直接向媒体发送稿件等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事件现场的音像记录素材由宣传部存留。

(四)党委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跟踪、关注社会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后续报道,并按照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研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  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性事件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由宣传部统一受理。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新闻记者联系来学校采访,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记者证或以单位名义来函,并提供采访提纲,经与党委宣传部联系、接洽、登记并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机关各部门邀请新闻单位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统一安排;

(三)对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各部门、系(院)应按统一口径答复,或委托党委宣传部,未经授权不得随意答复;

(四)新闻单位采访学校领导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受访人选后,由党委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五)校内各单位及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采访,应征求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意见。在报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配合协助。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宣传工作情况纳入党务考核指标和干部考核内容。对严格执行本规定,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学校将通过通报表扬、在庆“七一”大会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形式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学校还将对具体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按照人事管理、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降级、降职或其他纪律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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