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信、微博管理办法
发布人: 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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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学校各级各部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的运行与发展,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方微信、微博是包括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实名认证的各类微信、微博。

第三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官方微信、微博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 官方微信、微博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必须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开通官方微信、微博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信、微博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五条 挂靠各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以及各二级学院管理的学生社团申请开通官方微信、微博,以挂靠的职能部门或者归口管理的学院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其他所有学生社团一律以校团委为主办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微信、微博;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个人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的微信、微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办理好网站实名认证。

第七条 学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主题的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开办以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主题的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校外单位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 官方微信、微博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官方微信、微博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九条 官方微信、微博有义务转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信、微博、新闻网、校报等校内媒体的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官方微信、微博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微信、微博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社会热点以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如确有需要,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四章 官方微信、微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官方微信、微博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学院(部门)应主动建立健全微信、微博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信、微博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凡因工作需要,微信、微博等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要提交相关说明,并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官方微信、微博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各单位、部门在学校“官方微信”或“官方微博”发布信息,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各类官方微信、微博均要在发布条目下方显著位置写清审核人、编辑人名字,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凡发布内容属转载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转载出处、引用来源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官方微信、微博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信、微博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官方微信、微博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高度重视官方微信、微博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信、微博的用户名、密码外传,不得在非个人电脑登陆时选择保存密码,使用结束后必须退出登录;

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信、微博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信、微博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信、微博,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的单位、部门,应在本办法发文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并将阶段性开展各类微信、微博使用情况统计,公布使用排行榜,开展相关评比活动,支持、建设一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深受师生喜欢的新媒体平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信、微博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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